2007年4月20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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敲诈勒索罪改为受贿罪 孟怀虎二审被判12年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钟法

  本报讯  昨天,杭州市中级法院对原中华工商时报浙江记者站站长、中华工商时报浙江新闻中心主任孟怀虎一案作出终审判决,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。
  2006年11月23日,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一审认定,2001年至2003年期间,孟怀虎采用发表批评报道曝光相要挟的手段,以收取顾问费、广告费或者委托调解费用等形式,向多家单位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373万元,实际索得人民币63万元。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,判处孟怀虎有期徒刑7年,并判令对赃款63万元继续追缴(本报曾作报道)。
  一审判决后,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提请抗诉,孟怀虎提起上诉。检察院抗诉建议驳回孟怀虎的上诉,全案改判受贿罪。而孟怀虎则上诉认为原判太重,请求从轻量刑。